使 徒 保 罗

詹姆斯-库珀牧师

迂夫 译

所以我们判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心,不是律法的行为。难道神只是犹太人的神吗?不也是外邦人的神吗?是的,也是外邦人的神。神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心称那受割礼的为义,也要因信心称那未受割礼的为义。这样,我们因着信心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罗马书3:28-31)

今天的经文选自保罗写给罗马人的信的第三章。这段经文极为重要,因为当时保罗与门徒彼得在争论,犹太礼仪和律法在他们正在建立的基督教会中的地位,这段经文说的就是这关键思想。这段经文的重要性也因为,在保罗写给罗马基督徒这封信后的一千五百多年,教会学者把它从正确的上下文中抽离出来,完全颠倒了它的意思,并用它来支持这样的异端:只要你相信耶稣为你的罪而死,神就不在乎你做什么。

在新教会中,我们倾向于忽略保罗,我们也确实不像其他基督教会那样重视他的作品。我们几乎没有读过他写给早期教会领袖的信,尽管史公著作告诉我们这些信是 “教会的好书”,而且正如我们稍后将看到的那样,他甚至说保罗是受到了启示写这些信的。我们需要知道保罗对基督教会的建立所作出的贡献;我们需要掌握他生平的事实,以便我们能把所传的话和他本人分开;我们需要知道他的真实思想,以便我们能把那些不属于他,但现在却牵涉到他的教义,与他自己的教义分开。

令人惊讶的是,天国教义的真正真理性是由保罗的著作来证实的。在史公著作中至少有八十处提到保罗的名字,还有数百处提到他写给亚欧大陆教会领袖的信件。这些引用的保罗著作,大多是传统基督教界广为接受的教义,被用来证实和支持新教会的教义。

虽然保罗从未见过主本人,但他在时间上确实认识门徒们,并最终通过他的人格魅力和成就,成为早期基督教会中最著名的领袖。

保罗原名“扫罗“,出生于大数的一个犹太家庭。后来,当他开始用希腊语写作和传道时,他的名字采用希腊语表达,他如此改名可能是象征他的信仰改变。

历史告诉我们,保罗不仅是一个犹太人,而且还是一个法利赛人,还是一个狂热的法利赛人!他致力于严格维护摩西律法的实施,并乐意惩罚那些违反这些律法的人,甚至使用死刑。他(自以为正确地)把基督教运动看作是对他辛辛苦苦建立和支持的犹太秩序的威胁,所以他极尽心力讨伐早期的基督徒。例如,我们知道,他亲自参与了用石刑杀害如今被称为圣司提反的基督教领袖的事件。一些教会历史学家相信,司提反接受殉道的平静方式给保罗留下了久远的烙印,这为后来他自身的皈依做好了准备,那就是最著名的的例子—保罗在大马士革路上被神迹转化。

简而言之,当时发生的事情是:保罗与一群志同道合的狂热分子一起旅行,去逮捕和惩治一些据说要在大马士革建立教会的基督徒。路加在《使徒行传》中描述了当时的情景(9:1-9):

扫罗仍然向主的门徒们口吐威吓凶杀的话,去见大祭司,求书信给大马士革的各会堂,若是找着信这条路的人,无论男女,都准他捆绑带到耶路撒冷。扫罗行路,将到大马士革,忽然从天上发光,四面照着他;他就仆倒在地,听见一个声音对他说:扫罗!扫罗!你为什么逼迫我?他说:主啊,你是谁?主说:我就是你所逼迫的耶稣,你用脚踢刺是难的。他就战兢、惊奇,说:主啊,你要我做什么?主对他说:起来!进城去,你所当做的事,必有人告诉你。同行的人站在那里,说不出话来,听见声音,却看不见人。扫罗从地上起来,睁开眼睛,却看不到人。他们领着他的手,带他进了大马士革;他三日不能看见,也不吃也不喝。

这一事件,加上他早先参与用石头砸死司提反的经历,对保罗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不但不再逼迫基督徒,反而成为他们中的一员。由于他的恶劣记录和背景,基督教社群经历了一些时间才接受了他,但他终于被接受了。正如我们所知,他在整个亚洲,小亚细亚,欧洲和地中海岛屿广为游历,传播基督教。保罗本人作为罗马公民,最后在罗马对基督教的阶段性迫害中被斩首。

虽然新教会的教义说,保罗是受了圣灵感动写书信的,但他们却把感动保罗的圣灵启示与那些福音书作者的启示区分开来。我们从《灵界日记》6062:2读到。

… 保罗的确是凭着圣灵感动说话,但不是像先知那样,对先知们说的一些话是默示的。但保罗在灵感中接收的神性流入,与那些与他同在的事物一致。这样的灵感是完全不同的,也没有通过对应与天堂的连接。

这段经文对不同先知的灵感性质说得很清楚,远非我们现在所能详述。我们只能这样说:例如路加的灵感和保罗的灵感之区别在于,路加是在 “活的声音 “中获得的灵感;他的福音书里的话实际上是上天以默示的方式传给他的,与旧约里自摩西以后所有先知的方式一致。而保罗受到的启示则是建立在他自己的性格和经历上的(见TCR 154)。保罗的灵感是我们所说的 “致用的启示”,也就是说,通过他对主的教导的关注和喜爱,并通过将他自己保持在外在秩序中,他的灵性状态吸引了志同道合的灵,这些与他同在的灵间接地启发了他的某些领悟。打个比方,福音书和使徒书信之间的区别,就像圣经本身和从圣经中精心撷取的讲道一样。两者都有价值,但只有圣经本身具有绝对的权威。

在确定了背景之后,现在让我们来看看,所谓的保罗教导的救赎只靠信心而非行为的异端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那些单单教导信仰教义的人,从保罗那里引用了一部分我们得到的经文,以支持和确认他们的教义。他们引用罗马书3章28节,其中说:“所以我们判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心,不是律法的行为”。 我们必须承认,就这句话本身而言,就像其表面所言一样,听起来确实好像是保罗支持单凭信心得救的观点。但我们必须问一些重要问题:这句话的背景是什么?他所说的 “律法 “又是什么?我们的习惯是,当读到旧约和福音书中说的律法的时候,就会立即认为是指十诫,但在这里,这个假设是不正确的。从这句话的上下文可以看出,保罗当时正与彼得进行讨论,讨论犹太人的仪式(如割礼)在基督教会中是否必要。这对他们来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在当时,基督教被犹太教会更多地看作是一个邪教,而不是一个正经教会。

当我们读下去的时候,保罗的真实观点就变得很清楚了。他担心自己会被误解(显然这种担心是正确的),于是他在几句话之后更全面地解释自己的观点说:“这样,我们因着信心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罗马书3:31)。在这里,他指的是十条诫命。在保罗的书信中,还有其他地方表明了他的观点,即行为与信心同等重要,甚至更重要(见哥林多前书13:13,林后书5:10,加拉太书2:14-16,罗马书2:6,13;3:27-31,雅各书2:17-26)。

那些单凭这一节经文就确认自己的信仰教义的人,已经盯着这节经文看了很久,就像有人盯着太阳看一样,他们已经对圣经和保罗书信中所有其他的教导视而不见,在这些教导中,信仰的原则被明示为良善的行为。他们也忽略保罗所有宣称那些不行良善之人不能进天国之处!为了说保罗支持单凭信心得救,这些异端就必须断章取义,忽略保罗所写的其他一切,仅仅保留那一节经文。主在《圣治》115节中说:”由此可见,对这一节经文的错误理解,诱发了何等的盲目性。”

基督教会的另一大异端是把神分成三个独立的人,不知何故,他们又奇迹般地、神秘地把祂看为是一个人。新教会的属天教义多次借用保罗在这个问题上的教导,来说明并证实主自己所教导的,祂是唯独的一位、不可分割的神性本体。保罗在给歌罗西人的信中教导说:“因为神性一切的丰满都有形有体地居住在祂里面”(2:9)。从而教导这样的真理,即耶稣基督是耶和华神的道成肉身,而不是神的某一部分。

我们可以继续详细讨论基督教会基于保罗教义的各种教义,但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注意到,保罗不应该因为借用他的名掩盖起来的异端而受到指责。尽管我们认为他和其他基督教会一样,并非绝对权威,但这不应该影响我们对他所做的一切成就的尊重。

使徒保罗和教会历史上其他许多人一样,是个有缺陷的人,但尽管他有缺陷(也许是因为他的缺陷),主却能以特殊的方式使用他,在地上建立祂的国度。摩西和大卫是另外两个很容易引人注目的相同的例子。我们要问,一个真正谦卑、祥和、良善的基督徒类型的人,是否能够在罗马帝国和犹太教会的抵制下,有建立教会并力促其传播的积极人品个性?我们自己的贝纳德主教呢,他的战斗精神使学院运动与联合会分离,并最终导致了总教会的成立,当时学院的所有成员在他自己亲自挑选的神职人员的带领下,因他的滥用职权而辞职并成立了总教会。

保罗自己对信仰与良善的关系的教导是相当正确的,与主自己在世时所教导的教义是一致的,至少在正确的语境下看是如此。他关于主的本质的教导也是相当正确的。他的其他一些教导,特别是关于男人和女人之间关系的教导,是值得怀疑的。但这正是理解保罗的著作以及他对基督教会和新基督教会之影响的基础。他所有的书信都构成了早期基督教会引人入胜的历史。他所教导的一些教义相当好,把真正的真理说得相当清楚并恰当,但他所有的书信,无论是好的还是不那么好的,都是他自己的意见,不具有像福音书那样的神圣权威。因此,保罗的作品是 “教会的好书”,因为它们教导我们历史,可以用来证实和说明旧约和福音书中所教导的教义,但不应该以保罗的书信为基础,来建立在启示的圣经中其他地方没有教导的教义。阿门。

《真实的基督教》506节

。。。因为他们听说有人声称保罗的话,即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守律法(罗马书3:28),被误解了,保罗在此所说的信不是指当今教会之信,即不是信永恒的三个神性位格,而是信主神,救主耶稣基督;并且,保罗所说的“律法行为”不是指十诫的律法,而是指为犹太人制定的摩西律法。结果,由于对这几句话的错误理解,酿成两个弥天大谎:一个是,保罗所指的信是当今教会之信;另一个是,他所指的律法是十诫。

这些人声称,从保罗对彼得(他指责彼得随犹太人行事,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加拉太书2:14-16)所说的话明显可知,保罗指的是为犹太人制定的摩西律法,不是指十诫。“信耶稣基督”表信祂,并通过祂有信(对此,可参看338节)。因为保罗所说的“律法行为”是指摩西律法,所以他对信的律法与行为的律法、以及犹太人与外邦人、“受割礼的”与“未受割礼的”作了区分,凡“受割礼的”都表犹太人。此外,保罗还用这些话作结尾:

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这种说法与前文一致)。(罗马书3:27-31)

在前章同样有:

原来在神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罗马书2:13)

神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罗马书2:6)

又: 因为我们众人必要在基督台前显露出来,叫各人按着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恶受报。(哥林多后书5:10)

他的书中还有其它类似经文。所有这些经文清楚表明,保罗拒绝无行为之信,就象雅各书所言(雅各书2:17-26)。